□記者 胡兵 通訊員 曹仁昌 王海榮
11月18日,寧津縣的李女士撥打熱線稱,她和男朋友肖某于2013年2月14日在寧津縣民政局登記結婚,定好2013年5月1日結婚,肖某通過媒人萬某撥付結婚彩禮8萬元。近日,肖某提出退親并且返還全部彩禮8萬元的要求,李女士難以接受。
原來,李女士今年 23歲,是寧津縣大柳鎮(zhèn)人,去年和男朋友肖某定親。2013年2月14日,李女士和肖某在寧津縣民政局登記結婚,并且通過媒人萬某撥付結婚彩禮8萬元,用于購置結婚物品。雙方約定在2013年5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,但是肖某一直忙著在外地打工,單位上工作忙難以請假,一直拖著沒有舉行結婚儀式。近日,李女士沒有等來結婚儀式,卻等來了退婚的消息。肖某不僅要求退親,還要求返還全部結婚彩禮8萬元,李女士難以接受。
根據(jù)李女士反映的問題,記者咨詢了寧津縣白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彩霞。劉彩霞律師了解情況后,對李女士作出解釋:彩禮又稱財禮、聘禮,依據(jù)傳統(tǒng)風俗,男方為迎娶女方,有時在婚前要給女方彩禮。但收了彩禮不一定與子偕老,當雙方?jīng)]能結婚或者離婚時,彩禮返還問題在雙方家庭之間往往會引發(fā)激烈的矛盾?!袄钆拷邮芰瞬识Y,和肖某登記結婚,但是沒有共同生活,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應當返還彩禮?!眲⒉氏挤治稣f。根據(jù)相關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依據(jù)。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,彩禮應予返還。若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經(jīng)結婚,則只有在雙方離婚時,符合兩種特殊情況的彩禮可以返還:一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,二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如果發(fā)生訴訟,要分清訴訟主體的問題。在給付彩禮后,雙方已締結婚姻關系,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,因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,由接受彩禮的一方負有返還義務。如果在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能結婚,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,則應當以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