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房要簽訂購房合同。但貸款受阻,最終購房者要求退房,那合同違約責任,該由誰來擔任呢。在德州平原工作的小劉,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。退回房款,但卻面臨兩萬多的違約金。這事情究竟合理不和合理呢?
在德州平原工作的小劉,去年7月在平原吉祥花園售樓處定下了一處105平米的期房作為自己的婚房。開發(fā)商承諾辦理銀行貸款,在外地父母的幫助下,交上了首付9萬7千元錢,簽訂了買房合同。
小劉(化名):“首付付完才辦貸款的,辦了13萬多,他一開始說貸款能辦下來了,但是到了最后交房頭二十天,他說你是外地的,說貸不下來。”
貸款無望,自己也沒有能力付全款,無奈之下,小劉只能要求開放商退還首付房款。
小劉(化名):“就是說他給我說貸款我才買的,10個月過去了,貸款貸不下來,我十萬塊錢光利息多少,我現(xiàn)在的目的是你只退給我錢就行,我付了多少你退給我就行,他說你退房屬于違約,就是說扣房款的10%,兩萬三千多塊錢?!?BR>
他說你退房屬于違約,就是說扣房款的10%,兩萬三千多塊錢。
2萬多塊錢是小劉將近一年的工資。小劉說,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有違約金這一條,但上面也明確要求開發(fā)商提供貸款服務,更重要的是當時開發(fā)商以辦備案為由拿走了自己的合同,至今自己手里也沒有一份合同,因此他覺得開發(fā)商明顯不講理。
房子沒錢不想要,可以不買。但違反合同約定,責任誰來承擔?繼續(xù)來看辦成不房屋貸款的小劉,在開放商哪里還有怎樣的遭遇。
在吉祥花園售樓處,這工作人員對于小劉的貸款為何沒有辦下來的原因,給出了這樣的解釋。
吉祥花園售樓處工作人員(暗訪):“他這個是外地戶口,你知道不,去年(正趕上)國家政策調控,他當時買的時候確實能辦(貸款),但今年房子蓋起來了,現(xiàn)在國家控制的比較嚴,(他這個)不能辦。”
雖然事情的原因是由調控政策引起的,但當初開發(fā)商在售樓時承諾能購辦理貸款,如今又把責任全部推在購房人身上。開發(fā)商德州瑞華房地產(chǎn)公司,一位負責人解釋,貸款辦不成事國家調控政策造成,開放商并沒有違約,不商承擔違約責任。
德州瑞華房地產(chǎn)有限公司梁經(jīng)理(電話采訪):“外地的和本地的辦貸款是國家調控的。當時他買房的時候能辦貸款,簽合同辦貸款的時候,他們外地戶口不能辦了,你想來買就買,想來退就推,沒有那么隨便的?!?/P>
采訪中,記者了解到,在國家出臺調整房貸政策后,出現(xiàn)了很多像小劉這樣的糾紛,因此國家也對此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釋。山東高院297號文規(guī)定,如果購房者有證據(jù)證明,確因信貸政策的變化,而不能辦理合同約定“按揭貸款”,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的,可予以支持。因此,小劉現(xiàn)在決定通過法律途徑,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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