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社上海11月18日電(記者鄭鈞天)記者18日從上海市住建委獲悉,12月1日起,上海市將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,并明確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相銜接的稅費優(yōu)惠政策。
根據(jù)上海市住建委、房屋管理局、財政局、稅務局等四部門聯(lián)合印發(fā)的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,上海將取消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%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(guī)定。12月1日起,在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方面,未能提供完整、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,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住房,以轉讓收入的1%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。
在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方面,上海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對外銷售的,免征增值稅。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。
在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方面,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,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1.5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,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2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